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

2004-04-30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:

自2004年1月1日起,对证券投资基金(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,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)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、债券的差价收入,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
国 家 税 务 总 局

二○○四年四月三十日

(稿件来源:财政部提供)

立即登录